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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暑假打工,不慎受伤,责任该由谁担?

发布时间:2024-05-13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使自身受到损害时,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包含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以及个人与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两种类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实践中又常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接受劳务主体不明晰等情形,导致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受害之后各方推诿责任难以获得赔偿,笔者通过分享承办的具体案件旨在与大家一同探讨。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系在校大学生。暑假期间,经同学介绍,在被告某乐园内提供劳务。期间,张某在乘坐园内观光车搬运货物过程中因观光车手柄断裂摔地腰部受伤,当日被送往医院治疗,进行全麻下行L2经皮椎弓根钉内固定手术。手术完成一年后,进行腰椎内固定取出术。治疗结束后,因赔偿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遂委托律师将被告某乐园诉至法院,要求其就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支付相应赔偿金。


法官说法
被告某乐园作为劳务接受方,对提供劳务者具有安全保护义务,其应当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对劳务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但被告某乐园疏于安全管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应对原告张某在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张某已成年,对自身安全负有审慎义务,其未做到自我保护,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依法应当减轻被告某乐园的赔偿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原告张某承担40%、被告某乐园承担60%的责任。

律师提醒

本案中被告某乐园否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但根据庭审中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报警记录、工作服、录音文件、被告某乐园员工给原告张某开具的医疗费垫付收条等,结合各种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最后法院认定被告某乐园与原告张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如果提供劳务者在劳务中受伤,要及时与接受劳务方反映并固定相应证据,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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